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GB 50339一2013)
时间:2015-09-12 12:1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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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42术语和符号 42. 1术语 42.2符号 43基本规定 53. 1一般规定 53. 2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 63.3系统检测 73.4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84智能化集成系统 95信息接入系统 106用户电话交
1总则 4
2术语和符号 4
2. 1术语 4
2.2符号 4
3基本规定 5
3. 1一般规定 5
3. 2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 6
3.3系统检测 7
3.4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8
4智能化集成系统 9
5信息接入系统 10
6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10
7信息网络系统 10
7.1一般规定 10
7.2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 11
7. 3网络安全系统检测 12
8综合布线系统 12
9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13
10卫星通信系统 14
11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4
12公共广播系统 16
13会议系统 17
14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8
15时钟系统 19
16信息化应用系统 20
17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0
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2
1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2
20应急响应系统 24
21机房工程 24
22防雷与接地 25
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6
附录B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记录 27
附录C检测记录 33
附录D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50
本规范用词说明 52
引用标准名录 53
条文说明 53
1总则 54
3基本规定 55
3.1一般规定 55
3.2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 55
3.3系统检测 56
3.4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56
4智能化集成系统 57
5信息接人系统 58
6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58
7信息网络系统 59
7.1一般规定 59
7.2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 59
7.3网络安全系统检测 60
8综合布线系统 60
9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60
10卫星通信系统 61
11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61
12公共广播系统 63
13会议系统 66
14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67
15时钟系统 68
16信息化应用系统 68
17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68
1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69
20应急响应系统 70
21机房工程 70
22防雷与接地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GB 50339一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quality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
2013-06-26发布 2014-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lode for acceptance of quality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
GB 50339一201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2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3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智能建筑工程质童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9-2013,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2.0.2、22.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智能建筑工程质址验收规范》GB50339一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26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定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 77号)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亡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智能化集成系统;5.信息接入系统;6.用户电话交换系统;7.信息网络系统;8.综合布线系统;9.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10.卫星通信系统;11.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2.公共广播系统;13.会议系统;14.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15.时钟系统;16信息化应用系统;17.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20.应急响应系统;21.机房工程;22防雷与接地。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取消了住宅(小区)智能化1章;2.增加了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6章;3将原第4章通信网络系统拆分为信息接人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和公共广播系统共4章,将原第5章信息网络系统拆分为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化应用系统2章,将原第12章环境调整为机房工程,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A座23层;邮编:100083)。
本规范主编单位: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清华大学
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捷通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泰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爱默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理工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深圳市台电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晓宇、段文凯、吴悦明、赵凤泉、蒋健、张丹育、崔耀华、胡洪波、孙兰、张宜、顾克明、孙成群、苗占胜、姜文潭、赵济安、杨建光、王东伟、李翠萍、李晓、汪浩、林必毅、王粱东、侯移门、赵晓波、秦绪忠、吴品堃、刘洪山、王福林、李健、罗维芳、武刚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文才、谢卫、程大章、刘希清、朱立彤、瞿二澜、范同顺、周名嘉、刘芳、朱跃忠、白幸园
1总则
1.0.1为加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的组织程序和合格评定标准,保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 1术语
2.1.1系统检测 system checking and measuring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自检完成并经过试运行后,采用特定的方法和仪器设备对系统功能和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给出结论。
2.1.2整改 rectification
对工程中的不合格项进行该修和调整,使其达到合格的要求。
2.1.3试运行 trial running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和自检完成后,系统按规定时间进行连续运行的过程。
2.1.4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 supervision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1.5验收小组 acceptance group
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形成的、承担验收工作的临时机构。
2.2符号
HFC—混合光纤同轴网
ICMP—因特网控制报文协议
IP—网络互联协议
PCM—脉冲编码调制
QoS—服务质量保证
VLAN—虚拟局域网
3基本规定
3. 1一般规定
3.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程验收。
3.1.2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
和分项工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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